商标变更办理途径

商标变更办理途径

(一)根据现行《 商标法》四十一条规定:“注册 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注册 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 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要改变注册 商标的文字、图形、则应当重新提出 商标注册申请,按新申请 商标对待,不能称为 商标变更。

(二)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

1、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异议应如何办理

商标异议应如何办理

1、商标异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异议申请怎么样办理>

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称为被异议商标。

2、必须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

为了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和提高注册效率,《商标法》设定了异议期限,即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3、应递交的书件

A、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

B、商标异议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C、有明确的异议请求、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

D、异议人所提供的异议书件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

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异议材料且异议不成立,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材料提交至该会。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书后,经审查,符合异议程序规定、手续齐备的,将签发《异议受理通知书》并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寄给被异议人。要求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通知书及异议书副本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

商标转让方式都有哪些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商标转让有哪些规定>

1、合同转让: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2、继受转让: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

(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如何处理好商标转让纠纷

商标转让作为一种有效可行的方法,在日常生活中也被广泛地运用。不过因为种种的原因,总会出现商标转让相关的纠纷问题,那么当大家在进行义务商标转让的过程中,出现了商标转让纠纷时,具体如何处理好呢?下面详细介绍。

<怎么样理解商标转让>

1、如果纠纷属于企业内部自身问题所造成的,那么就属于民事法律纠纷的范畴,需要当事人自己通过司法诉讼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如果商标的转让申请,正处于商标局转让审查进程中,商标局会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时限来进行处理;

3、如果商标纠纷涉及到法律权限问题,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的申请证据保全措施的方式,来暂时冻结该商标转让后的权利实施,最后再通过诉讼书的程序来解决纠纷问题。

4、如果商标属于假冒、伪造等非法转让的问题,则需要当地的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刑事鉴定,然后再走司法程序。

5、若商标局“不予受理”、“不予核准”等行政决定的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国家工商总局或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

商标复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商标复审的时间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缴纳延期请求费。

2、商标复审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各类复审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理由和证据材料

3、商标复审的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驳回复审或异议复审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其他复审将做出维持或撤销该商标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什么是商标复审

根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复审是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注册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具体而言,商标复审有以下类型: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是什么

关于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如何判断商标近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根据本条,判断商标近似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采用相关公众的主体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相关公众是一个整体概念,不能以某一个具体的消费者或经营者来取代相关公众的概念。

其次,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所谓一般注意力,是指相关公众在通常情形下所施加的注意力,而且是在原告注册商标和被告侵权标识都处于使用状态时,仅凭一般公众对注册商标的大概印象来验证,看其是否会将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混淆。

最后,判断商标是否近似通常应采用对主要部分观察、整体比对的方法,即应观察标识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否相似;只有在主要部分构成近人心齐地,才应进一步从整体上判断两者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性表现在哪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法定途径有五种:

驰名商标的特点有哪些

一是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

企业可以向当地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由工商局调查核实后,逐级推荐上报,由商标局认定。

二是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三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四是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五是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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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注册商标撤销

什么是注册商标撤销

(一)注册商标撤销的概念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商标的制度。《商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8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注册商标撤销的事由

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即商标禁用条款)。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解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5)以其他不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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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的条件

申请驳回商标复审的条件

<商标申请复审的书件是什么>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局驳回原件)、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 份和《商标驳回通知书》。

5、交纳商标评审费。

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